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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进行经济补偿、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的需要,而且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社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思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奖励与社会保障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此,《条例》结合本市社会发展实际,对原《条例》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主要就晚婚晚育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奖励、免费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持有光荣证公民的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补助、生育保险待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保障以及子女托费和管理费的部分报销作了规定。
  
  一、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
  
  1、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3、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二、调整了两项奖励措施
  
  1、延长了晚育假期。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将晚育假由原《条例》的十五天增加到三十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2、明确持有《光荣证》的公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在年老退休时一律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因相关制度的改革和人口形势的变化而取消了原《条例》规定的三项奖励措施
  
  1、随着分房制度改革以及动拆迁补偿货币化,原有的独生子女在住房分配和动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奖励政策已不再具有操作性。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有的城镇分配住房和被拆迁户的安置的奖励。
  
  2、《条例》根据企业用工制度已实行市场化的现实情况,取消了独生子女在乡村企业招工优先的待遇。
  
  3、《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婚后无子女夫妻的奖励。主要是考虑到在本市人口自然变动进入持续负增长阶段以后,不宜再鼓励公民终身不生育孩子。但是,对于在《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仍可按照原《条例》的规定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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