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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本刊讯 7月13日,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推进本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生殖健康促进模式,推进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普遍需求和个性化需要,采集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促进群众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是指镇(乡)、街道社区中开展家庭计划指导、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便民利民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指导思想)
服务站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以社会效益为主,在依靠政府扶持的前提下,以多种模式发展,同时逐步探索开展有偿服务。
第五条(管理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服务站的主管部门,纳入镇(乡)、街道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体系。服务站的日常工作管理以镇(乡)、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与社区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尚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镇(乡)、街道,服务站日常工作由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服务站在人力、物力、财力、场所等方面给予投入和支持,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支持办好服务站。
第六条(地点设置)
服务站原则上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内,也可因地制宜设置。
第七条(设施配置)
服务站应单独挂牌,冠以“×××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名称,必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服务站面积应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具备大众宣教服务场所和个性化服务场所;
(二)咨询联系电话须有晚间录音功能,有条件的配备计算机、上网设备和对外公布的电子信箱;
(三)电化教育设备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文图、视听资料;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栏及有关资料;
(五)避孕药具出样柜和专柜,配有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
(六)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第八条(服务及工作内容)
服务站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包括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
(二)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预防艾滋病和其他影响生殖能力疾病的宣教和咨询工作,包括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
(三)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提供计划生育药具;
(四)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工作,逐步实现为新婚、孕产期和产后3年内家庭提供网上互动服务,建立家庭电子信箱服务制度;
(五)及时提供全市人口出生预报预测信息;
(六)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采集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七)每年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群众服务需求意愿调查和分析,根据群众需求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
(八)指导辖区内居、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
(九)协助办理计划生育行政性事务工作;
(十)其他可以由服务站承办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服务时间)
服务站以方便群众、讲究实效为原则,坚持全部工作日和至少半个双休日服务制。
第十条(服务形式)
服务站服务形式以便利群众为宗旨,采取固定对外接待服务与应群众要求服务相结合,包括网上服务和上门服务等。
第十一条(人员配备)
(一)服务站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技术服务人员,并聘请若干名兼职咨询服务人员。
(二)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上岗。同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级业务知识培训。
(三)鼓励计划生育志愿者参与服务站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服务制度)
服务站应建立以下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对辖区内群众告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咨询电子信箱和电话号码,在服务站内公布服务人员和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等;
(二)群众需求定期调查分析制度;
(三)宣教、培训、咨询服务制度;
(四)家庭计划指导制度;
(五)避孕药具发放制度;
(六)定期工作评估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监督与评估)
(一)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指导服务站的发展,监督、检查服务站的工作,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服务站应向群众公布上级部门监督电话,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考核。
(三)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服务站每年评估一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对全市的服务站进行抽查评估,每两年对全市服务站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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