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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意见
本刊讯 最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本市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计生组办〔2001〕3号),对加强本市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的原则 方便广大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工作规范,保证孕检质量;落实低偿服务;有利于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有利于控制计划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外口办予以配合。
三、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计划生育孕检的要求
在本市居住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应每季度到本市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指定的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点进行孕检,并根据原籍地的要求,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寄回原籍地计生部门。
四、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点要求
各区、县原则上设置1个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点(简称孕检服务点)。没有专门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区、县,可将孕检点设在区、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或者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挂"××区(县)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点"牌子。孕检服务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孕检服务点应设置在外来人口数量较多、交通便利的地区。
2、孕检服务点的服务时间应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和人员安排情况制定,并予告示。
3、孕检服务点场地使用面积,在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员数量较多的地区应不少于50平方米;中心城区等外来人员数量较少的地区应不少于20平方米。开展B超检查服务的,应当设有1间专用的B超检查室,并配备2台B超机器。开展尿检服务的,尿检试纸必须从正规渠道购入(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孕检服务点设有避孕药具陈列柜,应有免费避孕药具提供。
5、孕检服务点应注意保持清洁卫生,各类标志牌醒目。
6、孕检服务点至少配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至少配有2名孕检专职人员;B超操作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并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B超使用专业知识培训;尿检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尿检的正规培训。所有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7、孕检服务点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登记、验证、检查、复核、盖章等工作,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原籍地通报信息。
8、在开展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9、孕检服务点应严格遵循低偿服务的原则,禁止乱收费、搭车收费。
五、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的组织形式
计划生育孕检服务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
(1)做好孕检服务点服务时间、项目的宣传工作,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主动上门孕检;
(2)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到孕检服务点进行孕检;
(3)孕检服务点定期下基层开展上门服务;
(4)通过双向管理,可由原籍地计生部门协助组织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
六、加强计划生育孕检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
孕检服务点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B超、尿检操作规范;(2)登记、验证、检查、复核、盖章等程序;(3)导医制度;(4)跟踪随访制度;(5)服务档案管理制度;(6)监督、检查、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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