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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本刊讯 7月13日,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以下简称人口学校)规范化建设,提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口学校,是指镇(乡)、街道社区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培训、宣传、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指导思想)
  
  人口学校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在依靠政府扶持的前提下,逐步探索走社会化运营的道路。
  
  第五条(管理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人口学校的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改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人力、物力、财力、场所等方面给予投入和支持,同时协调辖区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支持办好人口学校。
  
  人口学校校长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主任兼任人口学校教务主任,具体负责人口学校的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点设置)
  
  人口学校应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内,或与社区学校、市民学校等共用固定教学场所,实行资源共享。
  
  第七条(设施配置)
  
  人口学校应单独挂牌,冠以“×××镇(乡、街道)人口学校”名称。
  
  人口学校必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教学必备的设施;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挂图或版面;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文图、视听资料;
  
  (四)电化教学设备。
  
  第八条(教学对象)
  
  人口学校的教学对象是:
  
  (一)社区群众,包括流动人口;
  
  (二)居、村委会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
  
  (三)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
  
  第九条(教学内容)
  
  人口学校主要开展以下教学内容;
  
  (一)国情国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二)避孕节育、紧急避孕、知情选择避孕方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青春期、婚前期、新婚期、孕产期、生育后时期、中老年期等“六期”综合知识教育;常见妇科病防治知识;男性生殖健康知识;不孕不育、避孕节育知识;
  
  (四)性安全、性健康、性和谐等知识教育,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
  
  (五)其他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内容。
  
  第十条(教学计划)
  
  (一)人口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确保“六期综合教育”各期生殖保健知识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二)结合世界人口日、世界艾滋病日等重大活动日,对重点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教材)
  
  人口学校的教材以市人口计生委推荐的统一教材为主,同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编补充教材或讲义;
  
  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录像带、VCD片等电教材料。
  
  第十二条(教学形式)
  
  人口学校应采用集中授课与开门办学相结合的教学形式,运用课堂讲授以及各种音像设备、多媒体进行集中教学,也可因地制宜地利用黑板报、展版、资料传阅夹(袋),深入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等场所,进行现场教学。
  
  第十三条(师资队伍)
  
  人口学校的师资应相对稳定,具体要求:
  
  (一)人口学校教师主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计生干部和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担任。根据教学需要,也可聘请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法律、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二)人口学校主要任课教师应参加市、区(县)人口计生委组织的业务学习。
  
  第十四条(教学制度)
  
  人口学校必须建立以下教学制度:
  
  (一)学员登记造册制度;
  
  (二)教育培训档案制度;
  
  (三)学员信息反馈采集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监督与评估)
  
  人口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评指标与评估办法,每年对教学工作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和总结。
  
  人口学校接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与考核。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指导人口学校的发展,并予以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乡、镇、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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