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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
本刊讯 7月13日,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以下简称指导室)规范化建设,采集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实现社区家庭计划指导,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是指居、村委会辖区内采集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便民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居、村委会是指导室的主管部门。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对指导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室的日常工作由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负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对指导室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五条(指导思想)
指导室应坚持方便群众、发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提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及时、准确。 第六条(地点设置) 指导室的地点可因地制宜设置,一般设在居、村委会内。郊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村卫生室。
第七条(设施配置)
指导室应单独挂牌,冠以“×××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名称。必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出生预报预测信息、生殖健康知识等的宣传栏;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挂图或版面;
(三)配备电化教育设备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书报、杂志、折页、电化教材等;
(四)避孕药具出样柜;
(五)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和上网设备,对外公布的电子信箱和咨询联系电话。
第八条(服务项目)
指导室主要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一)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宣教咨询;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做好预防艾滋病和其他影响生殖能力的疾病的宣教和咨询工作;
(三)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帮助建立家庭电子信箱档案;
(四)及时提供全市人口出生预报预测信息;
(五)及时、准确采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
(六)发放避孕药具;
(七)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的阅览、出借服务工作;
(八)其他可以承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以便利群众和讲究实效为原则,一般与工作日同步对外服务,双休日根据群众需求开展服务。
第十条(服务形式) 指导室以方便群众为本,根据宣传的内容和群众的要求,采取面对面个别宣传咨询,并配合居、村委会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人员配备)
指导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室专职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统一培训。
鼓励计划生育志愿者参与指导室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服务制度)
指导室应建立以下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对辖区内群众告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工作规范等服务制度;
(二)避孕药具发放制度;
(三)宣传、咨询、档案等制度;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家庭计划服务站开展工作的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监督与评估)
(一)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指导指导室的发展,监督检查服务室的工作,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指导室应向群众公布上级部门监督电话,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与考核。
(三)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对辖区内指导室进行评估,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对辖区内指导室抽查评估,每两年对辖区内指导室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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