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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医疗保健非经济补偿性政策落实障碍的消除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陈佳瑛
一、非经济补偿性政策的落实--女职工医疗保健政策落实的难点
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中规定,女职工除可以特殊享受生育费用津贴之类的经济性补偿外,还可以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公共假日待遇、哺乳待遇、定期妇科检查以及不参与劳动禁忌中的工作等非直接经济形式的补偿待遇。
随生育津贴引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性政策的落实已剥离女职工的就业单位,成为由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其落实程序正日益规范化,政府对其的监管效力也不断增强。
相比之下,非经济补偿性政策的落实则体现出目前市场经济前提下的特殊性。
女职工医疗保健法律法规的落实较男性更为复杂。企事业单位使用女性劳动力,需按规定给其各类生育假期,提供特殊的医疗保健服务且在劳动禁忌范围中不得使用女工等种种使用男性不需考虑的内容使女性劳动力预计成本高于同类职业男性。
90年代大规模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企业生产、福利一肩担的模式转变。企业所有制多元化,在新经济组织中,没有原来国有企业已成形的政策落实渠道。非国有企业中,缺乏对于妇女医疗保健政策落实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国有企业随政企分开的势趋明朗,内部监管机制的能力削弱。
而劳动力供大于求且操作不规范的就业市场,将低技能女性从就业源头上从政策保护人群中划分出去。无合同等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存在,使得女职工特殊保健政策的落实问题更为复杂。
正因如此,企业中,女职工不完全或无法享受这些与工作紧密相连的非经济补偿性政策的现象在各类企业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女职工在怀孕后辞职回家、产前检查调剂到工作时间外、定期妇检不定期或者干脆没有,哺乳时间无法在工作过程中享受及哺乳室设备缺乏等问题干扰着女性在生育期间行使自己的权力,享受健康生活。
二、健康生育与经济收入的矛盾--女职工对于非经济补偿性政策落实的限制
在企业承担福利职能的时代,这些政策的落实比较顺畅,国家计划给予工资,不存在企业对自身发展的顾虑。然目前企业的市场化促使企业必须根据市场竞争运作,近年来上海地区总体的就业供给一直大于企业就业岗位的需求,职业女性将自己的工作成果与经济收入状况紧密相连,工作积极性很高。
笔者对上海市三所大型医院 进行的300份问卷调查显示,多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女性的选择将产前检查放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主动避免影响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前假的未申请率高达32.8%;对于产后假,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女老板并不充分利用其职位的便利性,产后休息甚至不足3月;哺乳期加班、夜班比率高于孕期,显示出职业女性除了在大腹便便之时工作不便外,对工作投入性很高。
女职工自身的价值取向对于非经济补偿性政策的落实起到重要作用。高收入而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且对体力要求低的女性,对于休假性政策的要求并不强烈;而低收入女性出于经济考虑对于长假期性的政策要求也不强烈。只有当年龄增高,生育子女的需求更为强烈时,家庭选择让女职工离开就业岗位,回家生育。在笔者的调查中,多数住院分娩的女性都有过流产经历,因而怀孕后辞职脱产在家生育。
笔者的调查显示,在处理生育健康的问题上,女职工的考虑以经济和家庭层面为主的较多,出于自身健康需求的较少。即便生活在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女职工们对保护自身健康生育的意识较薄弱。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孕产妇保护公约2000》中规定,"为了保护母婴的健康,产假应当包括一段产后6个星期的强制性产假",以强制性保护女职工的生育健康。而目前我国的妇女医疗保健法律法规尚缺乏这么一个强制性的效力,因而女职工对于健康生育的弱意识从另一方向限制了女职工医疗保健政策落实的监管。
三、消除非经济补偿性政策落实的障碍
从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出,通过就业单位给予女性生育休假的处理在强烈的就业竞争环境上,已经显得比较脆弱,而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强化和督促政策在这一企业渠道上落实下去,一些企业则从源头上断绝了关于女职工生育政策落实的问题,不签署正规合同或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时间长度内不生育等等现象存在。
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忙碌于工作的职业女性无法在继续就业的情况下得到充足的生育期休息,而生育期妇女又面临失业的更大危险。尽管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为从业女性提供了与其享受的产假长度相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我们应该看到,在经济上缓解女职工由于生育而带来的压力,为其物质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这并不表示她们能够在目前的单位中享受到充裕的生育期假,从妇女的健康考虑,仅仅经济费用的改善是不够的。
(1)生育时期政策落实保障性的提高:加大部分时间就业力度
我国对于女职工生育时期医疗保健问题上的非经济性政策主要包括生育问题上的产前检查公假处理、产假给予、哺乳时间和空间的给予、孕期哺乳期劳动禁忌。
处理企业生产效益与妇女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的医疗健康水准的矛盾,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政策落实环境的方式。在实行生育保险的前提下,女性从事部分时间就业较定时定点的长日制岗位更有利于生育过程与母亲和胎儿身体健康的保证,缓解妇女由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地点的规定以及工作量的规定而造成的生育期间需要加班、夜班、产前检查安排在周末、无产假或产假长度不足,每日2次30分钟哺乳时间的不完整实现等等生育政策落实不足的问题。
部分时间就业,能更好实现这些有利于女性与婴儿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政策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给予就业女性更多自由和选择的时间与空间,真正实现对女职工生育期的关怀。
同时,鼓励部分时间就业,对现行妇女医疗保健政策的冲击力较小,无须目前的法令政策做出较大的改动,政府可仍旧按照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女职工发放与产假相应月数的津贴,而产前检查不再需要成为公假,孕期、哺乳期加班也将不再干扰女职工。在完善妇女生育时期保健政策落实渠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规范部分时间就业市场和强化设立妇女计划生育后再就业的职业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招用临时工的广告比比皆是,而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专门管理部门监控,造成目前部分时间工作多为用人单位私下招聘,不规范,也使就业者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对此,提供信息对称、管理有效的部分时间就业环境,划分出适合生育期间女性的部分时间就业岗位优先向生育期间妇女开放,对生育期间的妇女享受更良好的医疗保健生活大有脾益。上海政府2003年做的工作报告中谈到,将在2005年实现政府的信息化管理,因而改善信息管理渠道不仅是一个城市现代化的趋势,也将在不久之后在中国的大中城市中实现。
完善妇女生育期间部分时间就业的先行步骤是,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尽管在劳动部颁布的全面覆盖进程要求中,上海地区应在1998年年低完成生育保险的全面覆盖工作,但时至2002年的调查中,我们仍发现有许多的回答者表示生儿费用是自理的。在生育保险的覆盖工作中存在遗漏人群,而这些人群中恰有为数不少的弱势群体。因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否帮助无业未参保人员个人参保,以怎样的方式参保,与社会保险事业的结合等问题都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在完善这一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对于适应女性的就业上岗引导工作。开设就业培训不仅有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包括生育后妇女的适应性培训,以及生育阶段妇女的部分时间就业指导工作。在这些工作得到巩固之后,妇女的医疗健康将更有保证,在正规就业入口处的阻碍也将减少。
(2)定期妇检工作的政策落实:移花接木到社保
作为早期发现预防妇科病和关怀女职工健康状况的定期妇科检查和生育假期同样显露出完整落实政策的比率不足的问题。笔者调查发现,女职工对妇检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对检查质量的信任度较低和妇检工作存在的服务无个性化的问题。
作为生产机构的企业担任诸多职责,在能力上不能做出符合高质量健康保障生活的要求,而集体统一时段进行常规妇科检查,对女职工而言缺乏适应的个性化服务。我们通过调查认为,作为早期预防功能的定期妇检,可以通过划帐入社保卡的方式,让个人更自由、自主的选择时间与地点进行妇科检查,而医院常年设立妇科检查服务步骤查询服务,以引导妇女顺利完成自助式妇检工作。企业应当批准女职工定期请一天妇科检查假。
这一方式能简单易行地解决了对于妇科检查定期性的保证,对于检查质量受卫生部门的监督保证,以及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推广与实施的衔接。
对于划入社保基金的定期妇检费用,可沿用社会保险事业向企业征收职工总工资的一定额度比例,征收总值应当不低于当期检查女职工整体人数与上期检查规定项目使用的人均费用的乘积。
这一办法在当前应用的难点在于社会保险事业的覆盖率和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在信息系统健全和社会保险覆盖率基本达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该方式。
在市场经济发展,妇女物质生活提高的今天,女职工的医疗保健生活势将趋向于个性化,选择更适合女性自身需求的医疗模式,获得更舒适、自由的医疗保健服务。职业女性所需要的医疗保健政策不仅是从经济补偿其生育期间的劳动损失从而保障其生活,也需要一种非经济补偿以保障母亲及婴儿的健康。这种貌似可有可无的闲暇补偿,体现出的是社会与每个城市居民的生活理念,是城市文明的体现。因而,在我们的城市规划中应当注重对女职工医疗保健的非经济补偿性政策落实障碍的消除,为城市中的母亲和婴儿塑造一个更人性化的生活环境。
参考资料:
1、《关于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的国际劳工局行动计划及有关文献》,中国妇女研究会,2002年2月,北京
2、《妇女就业保障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上海市总工会委员会编,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劳动部发〔1994〕504号
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0月
5、《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其中附《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劳动部发〔1997〕291号
6、《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7、《没有劳动的资本主义》,[德]马尔利希·贝克,张世鹏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季刊)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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