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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诉讼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诉讼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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