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诉讼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