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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生效日期:2004年4月15日)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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