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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人口委〔2008〕14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委、文广局、人事局、工商分局、体育局、青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根据《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1.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在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对象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2.建立计划生育通报制度。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的,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由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将公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由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征信管理部门通报违法生育的人员名单。
3.建立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定期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以及再生育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公布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姓名、政策依据、批准机关和举报电话,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署名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监督环境。
5.完善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制约措施和党纪政纪处理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制约措施和党纪政纪处理规定,增强针对性,提高操作性,形成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保证对违法生育行为处理到位。
二、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倡导社会责任意识。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增强群众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
3.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所在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认真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质量与水平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以及相关部门要在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清查2000年以来本区、县再生育审批以及对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集体研究,依法办事,维护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者,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于生育第二个子女以及二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实际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必要时,应会同人事、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核定。对户口不在本市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函商其户口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认真执行对违法生育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和社会制约措施。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上海市青年联合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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