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  页-》政策法规>计生政策法规>上海 >正文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沪人口委〔2008〕5号


长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长宁区居民×××非婚生育一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的请示》(长人计生委〔200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30号)以及《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中有关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的处理意见》(沪人口委〔2004〕75 号)规定的精神,中国公民在本市户籍注销期间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当事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仍未申报本市户籍的,由当事人注销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抄送: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建议使用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Best View:800*600
版权所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Copyright?2000 Shanghai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