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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11/12/2002 05:07:07 PM



问: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如何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答:2001年10月,国家计生委、公安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2号),允许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有一定的过渡期,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根据这一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公安局于2002年3月29日联合下发了贯彻意见,规定过渡期为3年。因此,《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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