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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为何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布日期:11/12/2002 04:59:37 PM
问: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为何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按照本市原有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生育的,必须在子女出生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逾期仍未补办的,征收2000元计划外生育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条款的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申请批准。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公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意识,《若干规定》取消了原来3个月的补办期,同时对符合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对象,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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