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  页-》办事指南>为您服务>政策热线 >正文
婚后无子女对象是否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5日)


发布日期:2002-01-04


答: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即:系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增发奖励费,增发奖励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系农民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经济和生活上的照顾。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建议使用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Best View:800*600
版权所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Copyright?2000 Shanghai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