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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子女对象是否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5日)
发布日期:2002-01-04
答:2004年4月15日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即:系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增发奖励费,增发奖励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系农民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经济和生活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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