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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02-01-04
答:除必须具备结婚证书(复印件)和女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不同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患不育症的夫妻 (1)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2)收养的有关证明
2、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 (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2)病史资料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如果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应出具收养的有关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 (1)归国华侨证明;(2)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证明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 (1)女方为少数民族的证明;(2)迁入前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3)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6、再婚夫妻 离婚证明材料
7、农村夫妻一方残疾 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的诊断证明
8、农村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 《革命残疾军人证》(二等乙级以上)
9、农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应出具收养的有关证明
10、农村夫妻一方为出海捕捞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并且现仍出海捕捞的有关证明
11、农村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 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证明
12、农村同胞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无生育能力草药 (1)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2)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不育症检查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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