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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麟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座谈会上的发言(2002-8-30)
发布日期:11/18/2002 01:21:17 PM
各位领导、同志们:
去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地位。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增长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经验,把国家成功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这对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也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的步伐,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目前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全部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也相继依法修改或制定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
下面,我想仅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研究参考:
一、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我认为至少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精神:
(一)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努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资源环境的容量有限、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对此不能掉以轻心,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规定。同时,要高度重视劳动人口就业、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与迁移、出生人口性别比等问题。有些问题,例如出生人口性别比短期内看不出其影响,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中坚持既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要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当前,特别要注意保障公民的下列权益:一是,国家保障公民有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增加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负担。
(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法律对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都只规定了基本原则,具体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这样规定,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原则,又有利于发挥国务院和各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加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保持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计划生育工作出现大的反复和震荡。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贯彻实施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当前应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加强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的原则。
计生工作是一件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只要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广大人民群众是能够理解并积极支持的。对超生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采取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限制措施和其他法律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看到事后追究责任决不是开展计划生育的目的,更不是惟一的办法。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综合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对生育过程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要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深化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三结合",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保障制度来解决。
(二)加紧修改或者制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目前,全国已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尚有不少地方正在审议过程中。由于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不久,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了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顺利实施,建议各地尽快做好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制定工作。
(三)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全面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基层,农村要放到村组、城市要放到社区。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加快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体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这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改革,今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绝对不能再靠征收社会抚养费来维持。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这是事关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从源头上制止腐败的大问题,各必引起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得到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江泽民同志指出: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已经换届或正在换届。领导班子换届,但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不能松,要求不能低,责任不能变,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责任意识,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我们要遵照江泽民同志的指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并要积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各地区、各部门的同志一定要搞好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同志们,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了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始终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良好条件,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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